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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恐嚇罪.需要第三者嗎? [打印本頁]

作者: 77770217    時間: 2021-1-24 01:32 AM     標題: 恐嚇罪.需要第三者嗎?

我知道公然侮辱
需要再3人以上的請況才能成立

但我看了一下恐嚇罪的成立條件
並沒特別註明需要第三者在場(也許我漏看)

這裡請教知識版的朋友..
恐嚇罪需要有第三者的情況才能成立嗎
若不需要..豈不是能隨意做誣告

作者: 天下第一不知名    時間: 2021-1-24 05:31 AM

本帖最後由 天下第一不知名 於 2021-1-24 05:36 AM 編輯

未必要有第三者在場,來,讓你了解一下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

Q1:他說,若我不還他錢,他就告訴我爸媽,可否告他恐嚇?

Q 2:她恐嚇我說要報警,是否構成恐嚇罪?

Q 3:他說,如果我再不還錢,他要告我告到死?我可否告恐嚇?

Q 4:朋友詛咒我再不還錢,出門會被遭天打雷劈,可否告恐嚇?

Q 5:我聽朋友說,他到處放話說:只要找到我,他會讓我死的很難看

Q 6:他說,若我不賠他這些錢,他要告我傷害罪

Q 7:甲對鄰居小孩乙稱:「如再來偷東西,就打死你」,另對自己未成年之小孩丙稱:「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分別致乙、丙二小孩心生畏懼,某甲所為,是否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解答對照如下:

Q 1:告訴爸媽基本上不算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還是你爸媽會加害你…),加上要求還錢也算正當,一般實務不會認為成立恐嚇罪。

Q 2:報警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有沒有誣告的問題是另一回事,但基本上不會構成恐嚇。

Q 3: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否則提告,這也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不會構成恐嚇喔!

Q 4:恐嚇內容必須行為人有支配可能性,也就是以一般人的立場,得以感受到告知者實際上能左右惡害的發生。天打雷劈除非他是索爾,不然無法控制,不構成恐嚇。

Q 5: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道,不能只對不特定人揚言。如果恐嚇者確定那些朋友會把訊息告知被害人,則仍可能構成恐嚇。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 刑事判例),這就是蠻個案判斷的。

Q 6:提告是正當訴訟權的行使,有沒有誣告的問題是另一回事,但基本上也是不會構成恐嚇。

Q 7:實務認為均不成立。因某甲恐嚇乙,係基於防衛財產、避免他人來竊盜的動機;而恐嚇丙,則係其教養懲戒自己的小孩,雖方法不當,但均有正當目的。而且,某甲所為惡害之通知並非確定,也就是是否發生危害,仍取決於乙、丙是否再為竊盜行為。此種附條件、不確定之危害之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最後還是要說,其實很多狀況,仍是要個案判斷~畢竟法律並非~是非題

你如果有看不懂的再發問吧。讓你多了解一下什麼叫恐嚇,和公然侮辱的不同
作者: iitrash    時間: 2021-1-24 11:09 PM

不需要 但是要有舉證
除非當事人自己承認
作者: px080411    時間: 2021-1-25 02:43 AM

本帖最後由 px080411 於 2021-1-25 02:44 AM 編輯

不一定需要 但有會更好  當然有錄影錄音  或對方是使用聊天軟體或簡訊之類的也一定要保留  
可以回收已發出訊息的軟體記得一定要先截圖像那某個鴨肉店言語恐嚇污辱外送員的被全程錄下來   對方連辯駁的機會都沒了XD

作者: nbvnbv0022    時間: 2021-1-25 11:23 AM

原則上是應該不用第三者
不過沒有第三者舉証有困難吧
作者: jj5421    時間: 2021-1-27 11:38 AM

天下第一不知名 發表於 2021-1-24 05:31 AM
未必要有第三者在場,來,讓你了解一下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 ...

哇,頭香(2樓)的大大回答得超專業,若非從網路上參考來的資訊的話,肯定是法律從業人士或法律相關學系畢業,佩服。
作者: 焰沭    時間: 2021-2-13 12:19 AM

如不需要第三者的話
一定是至少要有錄音或錄影的情況下
罪名成立的機會才會大增,畢盡法律是看証據來判的。
作者: jeff1042526    時間: 2021-2-17 09:00 PM

基本上不需要!!!!

但是如果有的話舉證比較容易
作者: pavabaca    時間: 2021-2-17 10:13 PM

不一定要第三者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只要你覺得人身受到威脅就可以去提告對方恐嚇

之前看過一個例子
某甲向某乙借錢
期限到了某甲還不出錢
某乙透過line威脅某甲說 出門小心點 小孩顧好一點 不要哪天小孩突然不見 等等話語
某甲有這個對話當作證據 然後去警察局提告某乙恐嚇
之後某乙就被以恐嚇罪起訴了

簡單說就是你只要感覺某人會惡意危害你的人身安全 讓你心生恐懼
有證據就可以去提告
你提到的第三者多半是當作證人
不過上法院 法官多半還是要看證據

作者: linstoneyi    時間: 2021-6-5 03:29 PM

公然侮辱是因為要滿足公然的要件
因為該法保護的是你的名譽
恐嚇罪保護的是你的自由法益
因此構成要件上沒有需要第三人的問題
至於前面幾樓提到的舉證問題,跟構成要件是無關的
不過要告成就需要證據,這也是事實
好好想想怎麼蒐證吧
當然有第三人在場也是個方法啦
但不知道他願不願意作證啊
這時還是錄音或是用軟體跟他聊
賴或FB的對話紀錄就算刪除或收回,好像都還是可以追查到的
作者: essd3302    時間: 2021-7-27 10:05 PM

本帖最後由 essd3302 於 2021-7-28 08:11 PM 編輯

只要有證據證明 一切都簡單 這個世界就是如此 否則證據是做啥用的
作者: trees880098    時間: 2021-10-2 05:18 AM

恐嚇危安罪的保護對象是每個人的自由行動和生活安寧權利,所以跟行為人恐嚇被害人的時候,有沒有第三人在場是沒有關係的。
只要以無合理關聯的惡害告知於他人且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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